(一)概念和特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特征如下:
1、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此,应当掌握以下几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的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本单位事务的权利所产生的方便条件,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与本人职务上的权利无关,不能构成本罪。第二,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的两种方式,前者是凭借自己的职务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后者是他人主动送财物。通过其中任何一种方式收受财物数额较大,都可构成本罪。此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也构成本罪。第三,因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以及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本罪的之成立。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本罪。
3、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但是,本罪的主体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受贿的,以刑法第385条受贿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二)认定:
处理涉及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案件,需要特别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上述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不构成本罪:(1)受人请托为其办事,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的;(2)接受亲友馈送,而没有利用职权为其办事的;(3)在业余期间,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服务,接受合理的劳务报酬的;(4)在业余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交单位入账,未占为己有的;(5)收受贿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受贿5000元以上。
(三)处罚:
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①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