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江西省上饶县某银行一储蓄所主任,为了完成揽储任务,找到其同学王某(某乡镇干部)帮忙。王某指示财务人员吴某将一笔征地专用款转出用于帮助张某完成储蓄任务。2006年3月31日,吴某以其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开设了账户,从征地款的公存账户转出138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2个月后归还。张某由此获得单位绩效奖736.8元。近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某、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在张某工作的储蓄所,其挪用公款的目的只是为了帮助张某完成揽储任务,主观上均无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无营利的结果。而张某虽获取了一定的揽储绩效奖,但“揽储奖金”的性质是基于完成工作任务所获得的单位绩效奖励,不是用于投资、理财等行为所获的利润,也不是以公款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综上,王某等三人主观上无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利,均不构成挪用公款罪。